家住重慶市的鄧女士抱著孩子在醫院就診時突然摔倒在地,這一摔,讓鄧女士摔成了十級傷殘,身體和心理上都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后來經過調查,導致鄧女士摔倒的原因是醫院走廊地上的一攤水。這攤水從何而來?誰又該為這場意外負責任? 醫院就診時懷抱孩子突然摔倒 致十級傷殘 這是事發時重慶市萬州區某家醫院記錄下的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當天11時左右,鄧女士出現在醫院的走廊里。 當時她正抱著孩子在一間診室門口候診,走廊里人來人往,就診的患者很多。一分鐘后,鄧女士抱著孩子離開了診室門口。
大約兩分鐘后,鄧女士抱著孩子又回到了診室門口,而就在此時,突然出現了一個讓人沒有預料到的狀況。
畫面顯示,鄧女士先是左腳在地面上滑了一下,之后右膝蓋著地,整個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由于鄧女士緊緊地抱著孩子,因此在滑倒的那一瞬間,鄧女士并沒有用雙手撐地緩沖,而是將重量都壓在了自己身上。倒地后,鄧女士非常痛苦,無法起身。診室周圍的路人見此情況,也趕緊過來幫忙。
原告 鄧女士:當時摔倒就動不了,就感覺像礦泉水瓶子揉碎的聲音一樣。周圍的人轉過頭來看,然后我老公跑過來,大聲地呼喊醫生。 之后,鄧女士被診斷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外側半月板損傷等癥狀。
醫院方先行墊付費用為鄧女士進行了手術治療,之后鄭女士又住院了122天。后經重慶市開州司法鑒定所鑒定,鄧女士的右膝關節功能喪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后遺創傷性關節炎,鑒定為十級傷殘程度。
原告 鄧女士:現在我不能站久了,而且不能跑步,不能跳舞,這些都不能。以至于我現在上班都是不能做一些站得太久、累點的活。就是一切都彌補不了我這個傷痛了,這個是一輩子的痛。 突如其來的一場無妄之災,給鄧女士帶來抹不去的病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鄧女士突然滑倒的呢? 原告被地面水漬滑倒 醫院調查水漬來源
原來,當天醫院診室門前的地面上有一攤水漬,所以才導致了鄧女士的滑倒受傷。鄧女士認為醫院要為自己的傷殘負責,于是將醫院方起訴到了法院。
原告 鄧女士:走廊都應該配備清潔工的,但是我們那天都沒有清潔工,之前我還在跟我老公說以前來的時候都有清潔工,今天怎么來都沒有看見,我摔之前我還在說,結果不一會兒就摔倒了。 不可能我就這樣痛了,就自己吃這個啞巴虧了吧,我身體已經受了傷害了是不是。 醫院方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后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因為按照醫院的相關規定,會有專門負責打掃的人定時對院內衛生環境進行清潔。
這干干凈凈的地面,怎么就會無緣無故出現一攤水漬呢? 男孩弄灑飲料未處理 隨后原告抱孩子經過 為了能夠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醫院方的負責人將當天的公共場所視頻調出,回放了鄧女士摔倒之前的畫面,果然發現了這攤水漬的是從何而來的。
畫面顯示,當天十一時左右,一名穿著黑色上衣的女子帶著一名小男孩出現在診室外的走廊里,小孩手中還舉著一瓶飲料。就在經過診室門口時,小孩手一抖,手中的瓶子突然掉落在地上。 大人和小孩隨即將瓶子撿起來后,就離開了,可此時的地上卻留下了一攤飲料瓶中流出來的水漬。大約三分鐘后,鄧女士就抱著孩子踩到了這攤水漬,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發現實際侵權人是一個(小孩)汪某,因此后來法院依法追加汪某為本案的一個被告。 小男孩也成為被告 他是否該為意外負責 弄灑飲料的小男孩也成為了本案的一名被告,在庭審中,被告小男孩方與被告醫院方,圍繞地上這一攤水漬究竟誰該為之擔責,展開激烈辯論,Z終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被告方也就是說小孩認為我是在醫院倒水過后,我的水是在醫院里面買的水,掉在地上,應該是由醫院承擔責任,他認為與我無關。 而院方認為是小孩將水灑在地上,并且沒有及時通知我們的醫護人員對其進行清掃,而導致原告受傷,以及被告均認為原告在抱小孩的過程當中,是穿的人字拖鞋走路,原告她自身也有過錯。 醫院方認為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并及時救治 庭審中,被告醫院方稱,小孩將水灑在地上是原告鄧女士受傷的直接原因。醫院通道墻面上都貼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志,并且也有保潔人員會定時對地面進行清潔,醫院已經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在原告鄧女士受傷后,醫院也及時安排了救治,因此醫院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醫院方委托代理人:在飲料灑落之后,監護人沒有及時清理,也沒有及時通知醫院和相關人員進行清理,所以原告受傷應該由(小孩)其監護人承擔。 被告小孩方對被告醫院方提出的說法并不認同。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本案是不是汪某的行為導致的,是汪某把飲料瓶直接摔到原告腳下,還是汪某把飲料灑到地上過后,有沒有義務通知醫院的問題。 我認為,本案是兩個行為。一是灑了飲料,二是監護人沒有通知。那么通知不通知,是個道德評判的問題,而不是把飲料灑在地上未清潔、未通知作為法律行為來評判。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侵權行為并不是因為你的一個無意或者說非主觀行為就不會承擔責任,只要你有侵權行為,哪怕是無意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害過后,同樣還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孩將水灑在地上,沒有對它及時清理,也未通知醫護人員對它進行清理,然后在短短的三分鐘之內,原告路過時摔倒受傷,小孩的行為與原告的受傷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小孩要承擔一個侵權行為。 法院:事發過程短暫 不能過分對醫院苛責 此外,法官表示,該通道人員密集,被告醫院方應當承擔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在地面有水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清掃干凈,導致原告受傷存在著一定過錯。不過,由于事發過程只有短短的三分鐘,因此也不應過分對醫院方進行苛責。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患者在就診時,醫院應該要提供一個安全的場所,特別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說因為一個安全設施,或者說是水,或者說是油漬之類而導致他人受傷,醫院本身也是應該要承擔責任的。 我當時考慮到一個情況,因為如果說在水灑在地上過后,到有人受傷,只有短短的三分鐘時間,醫院醫護來說,他不可能隨時每一分每一秒鐘都為它進行一個清理。 除此之外,被告小孩方還提出小孩手中的飲料并不是自己帶來的,而是在醫院中購買的,醫院應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作為一個兒童醫院,小孩多,人員多,這個飲料是在銷售柜里小孩投硬幣購置的,這個銷售柜合不合法,誰對這個銷售柜受益,這些也是因為醫院疏于管理而導致的,所以說本案不是一個未成年的行為導致的,更不存在監護責任的問題。 法官認為,二者實際上并無關聯。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因為我們說買賣行為與侵權行為并不具有一個直接因果關系,不能說因為我在你醫院買了水,過后我的水灑在地上,就認為灑水的行為與你買水的行為就有一個因果關系。 針對原告鄧女士的訴求,被告醫院方與被告小孩方還提出了一個相同的觀點。
被告醫院方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當天穿了拖鞋,也極大地增加了其摔倒的原因。再因為原告在行走的時候,沒有注意地面,沒有盡到本身注意安全的義務,所以,對于摔倒,自己應該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我們認為,原告應當承擔主要的重大過錯的責任,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原告抱小孩的時候穿著拖鞋。 醫院方與小孩方都認為原告鄧女士應對自己的摔倒承擔主要責任。通過當時的公共場所視頻來看,鄧女士當天的確是穿了一雙人字拖鞋?擅鎸Ρ桓娴恼f辭,鄧女士認為如果當時地面沒有水漬,即使自己穿著拖鞋也不會摔倒。那么對于這一點,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呢?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醫院是一個公共場所,并且在懷抱抱著小孩的時候,你應當要做到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但是她卻穿著人字拖鞋,在公共通道里面出行。因為拖鞋它是相對其他鞋來說比較滑,然后在踩到有水的上面就會直接摔倒。 當時在這三分鐘之內,其實也是有很多人從這水上面走過去,但是均沒有發生滑倒,而原告穿著拖鞋走在上面就摔倒了,因此她也存在一個安全義務。 法院認為,原告鄧女士懷抱孩子行走,應比正常情況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相較于其他的鞋更容易摔倒,因此鄧女士本人也存在一定過錯。
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2020年5月11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孩方賠償原告鄧女士116675余元,在被告小孩方監護人不能承擔賠償的時候,被告醫院賠償原告7789.89元。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黃亮:原告承擔30%的責任,小孩承擔70%的責任,在小孩不能賠償的情況之下,醫院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在公共場所中,文明行為非常重要。對于這起案件,如果小孩或者其監護人當時能夠將這攤水漬擦拭干凈或者提醒管理人員清理打掃,可能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 |